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编外人员招聘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浦人社规〔2021〕8号
新区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各街道、镇:
现将《浦东新区编外人员招聘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6月28日
浦东新区编外人员招聘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编外人员招聘工作,根据市、区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区工作者、村两委外工作人员、岗位购买人员的招聘。
社区工作者指除依法选举产生之外的街镇居民区全日制工作人员、街镇中心社区工作者、街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村两委外工作人员指在村级组织,协助村两委干部从事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
岗位购买人员指经区委审议通过,从事相关工作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招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招聘人数应在核定额度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统一招聘管理。招聘统一使用浦东新区公共人力资源公开招聘平台,统一开展岗位申报、信息发布、集中报名、结果公示等环节。
第六条 规范招聘流程。编外人员招聘流程一般为:制定招聘计划、信息发布、报名、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资格复审、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
第七条 明确相关职责。社区工作者招聘中,区人社局负责信息发布、笔试、资格复审和公示环节,区民政局负责招聘额度审核,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招聘计划、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办理聘用手续等环节。村两委外工作人员、岗位购买人员招聘中,区人社局负责信息发布和公示,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村两委外工作人员的招聘额度审核,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招聘计划,落实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资格复审、办理聘用手续等环节。
第三章 招聘计划及信息发布
第八条 提前谋划招聘安排。年度招聘安排应于每年年初报区人社局。
第九条 科学制定招聘计划。计划包括招聘岗位、条件及数量、招聘方式、招聘时间等。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 统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通过浦东新区公共人力资源公开招聘平台和浦东人社微信公众号等发布。
第四章 资格条件及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应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科学合理设置招聘岗位资格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条件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资格条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责任心强;
(二)热爱基层工作,乐于奉献,具有公益品格和为民服务精神;
(三)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善于开展群众工作;
(四)户籍条件根据岗位要求设置。村两委外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本村或本镇户籍;
(五)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六)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服从单位工作安排;
(七)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实行应聘人员告知承诺制。应聘人员应承诺报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严格资格审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在面试前须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区人社局对社区工作者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前资格复审。
第五章 考试、考察与体检
第十四条 考试内容重点考察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设定。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的面上招聘和退役士兵专项招聘、村两委外工作人员和岗位购买人员招聘一般采用笔试、面试相结合方式。社区工作者特招项目(宝武、公交等)一般采用面试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加考专业科目。
第十六条 笔试成绩可“一考一用”或“一考多用”。“一考多用”指一次笔试成绩在规定时间段内多次有效,每次招聘考生需重新报考岗位。
第十七条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一般按不低于1:3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面试考官每组一般3-5人,由人事管理部门、用人单位等人员组成,用人单位一般安排1人。纪检部门落实监督。
第十九条 笔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比例不低于40%。如专业加试,加试成绩占面试成绩50%。
第二十条 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笔试、面试试题委托第三方机构命题,严格落实安全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条 拟聘用人员体检、考察未通过或在招聘阶段自愿放弃的,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综合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第六章 聘 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考试、考察及体检结果,经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二十四条 拟聘用人员应在浦东新区公共人力资源公开招聘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由街镇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与正式聘用的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招聘单位实际确定合同期限。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凡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面试考官: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与应试者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面试公正的。
第二十七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广泛监督。对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且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察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故意泄露试题的;
(三)相关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四)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五)有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予以严肃处理,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在考试、考察过程中作弊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上述情形的已聘人员,一经查实,应解除劳动合同,予以清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岗位购买人员、村两委外工作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招聘细则并实施。
第三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根据招聘工作职责制定年度招聘工作预算,并按相关要求规范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原文件《浦东新区编外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浦人社〔2018〕103号)、《浦东新区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实施办法》(浦人社〔2018〕104号)、《关于规范村两委外工作人员招聘管理的通知》(浦人社〔2018〕105号)同时废止。